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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 分析:从立法意义上提高国资公司日常决策灵活性和风险防控能力发布日期:2024-07-02 02:00    点击次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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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7月1日讯(记者郭松峤 研究员张玉虹)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有利于公司规范信息披露,填补了试图通过“影子董事”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漏洞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主管合伙人马龙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修改《公司法》,是我们国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的客观需要,是解决现阶段经济中若干公司困境的制度基石”。

新公司法优化了公司“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治理结构,提高“三会”运作灵活度,突出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并提升对董事履职和权益保护。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新公司法更加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划清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边界,更加强调公司治理的能动性。

“新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股东、实控人信息,并禁止违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虽然与之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规定是同一要求,但上升到法律层面,更有利于公司规范信息披露。”孙志峰谈到。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新公司法规定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制度。

孙志峰对记者分析,新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甚至规定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也要承担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并与董事、高级管理人一样承担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并与对应董事或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填补了试图通过“影子董事”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漏洞。

普华永道中国公司和监管服务合伙人王景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新公司法正式确认了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可以设立一人股份公司,取消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等,无疑将使得投资者设立公司、吸引投资、甚至退出关闭等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更广的设计空间,和更人性化的意思自治。

“从立法意义上提高国资公司日常决策灵活性和风险防控能力”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新公司法设立“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第七章),完善了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

孙志峰对记者表示,新相比原有“国有独资公司”更加广泛,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范围可拓展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机构等,同时明确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核心领导地位及具体职责,进一步厘清党组织和公司传统治理结构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宣示和突出了国资企业在各类公司主体的特殊地位和相对特别的治理结构。

普华永道相关人士还对记者表示,新公司法的生效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孙志峰还对记者分析,新公司法对公司“三会一层”治理结构进行优化,赋予董事会更多的决策权力,进一步明确股东会决策事项,同时规定特定条件下审计委员会承担监事职能,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和监督机制,与目前相关国有企业政策相匹配,从立法意义上提高国资公司日常决策灵活性和风险防控能力。

新公司法明确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

“这使得国资公司应当逐步放弃与下级公司人格、财务混同等做法,在投资或融资决策过程中做好风险切割,有效厘清股东和被投资方的边界,强化向下管理的规范性,避免因边界不清导致的法律风险。”孙志峰表示。